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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发布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通知

    4月13日,为贯彻国务院第676号令,住建部专门发布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通知。以下为住建部官网发布的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资料:

       国务院第676号令中关于《城市绿化条例》的具体修改内容

       原第十一条(第三款被删除):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原第十六条(被删除):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原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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