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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2021年新增4000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任务、完成500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全省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农村生活污水方面,计划强调2021年年底前,新增完成40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1500个“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任务,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5%以上。同时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和水体净化等工程,2021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工业污水类42处、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5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43处);2022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4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86处);2023年,完成剩余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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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着力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席大大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全省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美丽山东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总体目标:到2023年,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39条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到2025年,国控重点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9.9%以上,基本消除劣V类,其中,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浓度逐步降低。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控制在28.3%左右。国控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7.4%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一、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短板
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控制城市面源污染。彻底摸清城市(含县城)管网底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实现整县域合流制管网清零。2025年年底前,新建改造修复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改造城区雨污合流管网3000余公里,基本消除城市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总结推广“庆云经验”,以多元融资模式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南四湖流域及水质不达标或不稳定达标断面汇水区域提前2年完成管网补短板任务。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优化生活污水处理厂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并适度超前。2025年年底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以上。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2025年年底前,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对已完成整治的166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104条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对新发现及“返黑返臭”的水体重新纳入整治清单,限期完成。因地制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2025年年底前,全面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并巩固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
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优先治理黄河沿线、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整治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地区。2021年年底前,新增完成40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1500个“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任务,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和水体净化等工程,2021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工业污水类42处、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5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43处);2022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4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86处);2023年,完成剩余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更新,纳入清单实施整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对南四湖实验区池塘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封闭式渔业园区,设置养殖尾水净化区。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强近海养殖尾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
聚焦汇入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湖库以及莱州湾、丁字湾、胶州湾等重点海湾的河流,开展涉氮涉磷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开展硫酸盐、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治理,2021年8月底前,梳理形成全省硫酸盐与氟化物浓度较高河流(河段)清单,提升汇水范围内涉硫涉氟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能力。南四湖流域以5条硫酸盐浓度和2条氟化物浓度较高的河流为重点,实施流域内造纸、化工、玻璃、煤矿等行业的涉硫涉氟工矿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第一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时有效处理处置。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四、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严守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底线,各市梳理河流水质指数和湖库水质指数较高的河湖库及重点影响因子,形成重点改善河湖库清单。按照“短期长期结合、治标治本兼顾”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河湖库、重点因子、重点时段污染管控,制定专项推进方案。建立重点河湖水质改善省级驻点帮扶机制,组建帮扶团队,现场驻点指导,精准制定“一河一策”,聚力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持续开展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清理河湖淤积底泥、水面及沿岸农业生产生活废弃物、沿线闸坝及沟渠临时拦截的生产生活污水或灌溉尾水,整治破损堵塞的城镇雨污管网,开展城市雨污水管道清掏,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能力及重点工业企业汛期污染管控能力,集中力量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配合)
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排污路径,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等工作,形成规范的排污口“户籍”管理。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编制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一口一策”整治措施。2021年年底前,完成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及黄河干流排污口整治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强化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污许可信息管理,规范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去向、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等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单位配合)
五、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
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园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其他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2022年6月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研究提出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对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加强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提升,2022年年底前,摸清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并排查污染成因。对人为污染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或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市政府应逐一制定实施地下水质量达标(保持或改善)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识别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潜在污染源,建立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推进地级及以上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报废矿井、钻井等清单,持续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在黄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区域选择典型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城市建设,探索城市区域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探索地下水治理修复模式,实施泰安市宁阳化工产业园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修复试点项目,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2022年年底前完成阻控地下水污染和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工作。2022年年底前,全省化工园区编制“一区一策”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地下水污染源防渗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强化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高点视频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定期开展重要水源地保护区遥感监测,掌握水源地及周边保护区范围内风险源现状及变化情况。新建水源要同步开展保护区划定,调整水源要同步修订水源保护区。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进程。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已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水源地开展“全覆盖”水质监测。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2022年年底前,汇总完成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构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2025年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逐步开展“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七、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和畜禽养殖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省创建10个节水型灌区。加强工业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省高耗水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达标率达到50%,全省创建50家节水标杆企业和10家节水标杆园区。深化城镇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省6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开展城市污水深度处理,推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2025年年底前,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5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局、省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动济南、烟台、济宁、临沂等市纳入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指导试点市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搭建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链条,探索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配合)
八、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在现有29万亩人工湿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适宜建设人工湿地的区域,形成需新建或修复的人工湿地清单。合理调配空间资源,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用地。2021年年底前,编制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专项方案。在重点湖库滨带、河道两侧滩地建设集面源污染拦截、雨水资源涵养、生态修复等功能于一体的河湖缓冲带,2025年年底前,完成600公里以上河湖缓冲带修复或建设,打造南四湖、东平湖及黄河干线环湖沿河生态廊道。实施南四湖、东平湖菹草生态化整治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南四湖芦苇试验性平衡收割及综合利用试点。建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河湖缓冲带运营管护长效机制,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运营效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扎实推进国家“美丽河湖”建设,择优上报“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探索建设省级“美丽河湖”,对治理和保护成效显著的河湖进行通报表扬。以“美丽河湖”为载体,推动“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分批分级推进实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省水利厅牵头)
九、全域开展生态补偿
建立横纵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省级出台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导意见,各市协调推进上下游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21年年底前,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牵头)
完善流域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以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为契机,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治污积极性,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机制,实现跨界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联合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统筹发挥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力量,强化流域联合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智慧监管水生态环境优化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
设置593个省控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实现全省所有市、县交界处河湖监测断面(点位)全覆盖。深化手工与自动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新建12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南四湖入湖河流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省控以上河流断面自动监测“能装尽装”。鼓励在不稳定达标河段加密布设水质微型监测站,实现水质预警预报与快速溯源。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在环境敏感区域,鼓励增加总有机碳、生物毒性和重金属等自动监测指标,实现水质风险预警。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提高污染溯源、问题诊断、应急响应能力。完善流域水环境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生态补偿、流域水环境综合评价、污染物通量分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与风险预警为一体的水环境管理业务化运行。开发水环境监管微信小程序,形成共享、便捷、高效的涉水环境数据应用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资料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